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8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慧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慧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慧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6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2年6月11日送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24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鍾雅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