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4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嚴書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每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嚴書憶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9,6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12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3,30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年利率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五)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
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19,80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