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0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未到案執行,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執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准予交保候傳。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甲○○經判處罪刑確定後,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戶籍資料、送達被告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送達具保人乙○○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以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影本、囑託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函文、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無法代執行之函文等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沒入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三十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婷婷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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