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9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9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95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應更正如下:㈠犯罪時間:96年5月15日下午6時30分;㈡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程序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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