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柯怡伶代理人陳姿文
謝曉雯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 孫志成 (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臺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函請本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該轄區居民孫志成死亡宣告,緣孫志成於民國0年0月0日出生,現設籍臺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先前設籍臺南市○區○○里0鄰○○○巷00號,惟孫志成因行方不明於102年4月10日由警註記為協尋人口,另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派員前往孫志成先前之戶籍地臺南市○區○○里0鄰○○○巷00號查訪,六甲里里長 謝水泉 陳稱:不認識孫志成,不知其目前行蹤,本里轄內無公園六巷13號這個地址;另鄰長 黃永龍 亦陳稱:已擔任鄰長10餘年,不認識孫志成,不知道其行蹤,本里轄內並無公園六巷13號這個地址等語;又查無孫志成之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等戶籍資料,又孫志成因自102年4月8日起行方不明,於102年4月10日由警註記為協尋人口,應認失蹤已滿3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孫志成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105年4月18日南市北戶字第1050042290號函、在監在押紀錄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5年5月27日南市警五防字第1050284294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以上均影本)為證,並有失蹤人孫志成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與就保資料及臺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105年7月21日南市北戶字第1050081299號函附卷可佐,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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