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50號聲請人 沈棱 上列聲請人因台灣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灣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尚待收受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095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0年7月8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