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重家財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7號原告 董筱玲 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 律師被告 羅財隆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秋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9,000元,於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108年8月30日起訴狀請求分配剩餘財產餘額為3000萬元,嗣就其聲明為追加請求,變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500萬元,核已超過原訴訟標的價額,且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0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裁判費279,000元,是本件尚應補繳21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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