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0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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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07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4日訊問、並參酌卷證資料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嫌疑重大,且係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及逃亡之虞,如未予羈押,顯難續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予以羈押,並於同日開始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父親年紀已70餘歲,身體又不好,請求予以交保等語。
三、茲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96年9月29日以96年度易緝字第45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在案,且被告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10月、1年、1年6月確定,現待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可見被告尚有另案即將執行,再參以本案犯罪情節,及現今之訴訟程度(本院雖已審理終結,但尚未確定)等一切情狀,本院認被告所犯本案部分之犯行已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且其即將另案執行,又於本案審理期間復係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虞,如未予續行羈押,顯難確保嗣後審判、執行等程序之順利進行,亦即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仍繼續存在,無從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尚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再被告所陳述之停止羈押理由,又非法定應停止羈押之事由,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合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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