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言股)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劉麟鴻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劉麟鴻(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訂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劉麟鴻係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民國109年8月28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三年未尋獲,生死不明,為此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失蹤人劉麟鴻之戶籍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全民健保資料查詢回覆查證單(無投保資料)、内政部移民署112年9月14日移署資字第1120113162號函文(查無入出境紀錄)、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9月14日新北殯館字第1124989530號函文(查無辦理喪葬事宜紀錄)、臺北殯葬管理處112年9月14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23011222號函文(查無死亡證明相關資料)、新北○○○○○○○○112年9月12日新北板戶字第1125588549號函文(查無辦理死亡登記資料)、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9月15日新北社老字第1121816439號函(查無領取生活津貼及補助紀錄)、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12年9月12日新北板社字第1122060150號函(查無請領相關社會福利津貼)等資料在卷可稽。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