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998號債權人臺南市東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政龍 代理人 陳素渼 債務人 胡同興
蔡玉珍
一、債務人胡同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叁仟零柒拾肆元,及如附表⑴、⑵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胡同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⑶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胡同興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玉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39條、第7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之原因事實及所附借據影本,債務人蔡玉珍並非附表⑴、⑵所示債務之借款人或保證人,自無庸對附表⑴、⑵所示債務負清償責任;另依借據內容所示,債務人蔡玉珍僅為附表⑶所示債務之普通保證人,且無拋棄先訴抗辯權之情事,債權人應於對債務人胡同興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始得就附表⑶所示債權請求債務人蔡玉珍給付。本件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二項准許部分,依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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