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86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國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相對人之姓名。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蘇萱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86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國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相對人之姓名。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