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而於民國95年
5月29日入監執行,現仍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嗣於98年
3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8年3月4日以法矯字第0980007612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2月1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4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9年10月11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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