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再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
年8月23日96年度板簡字第10608號確定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
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
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
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再審必須係對已確定之判決,始得
提起之救濟方法。
二、再審原告之主張如民事再審狀所載(如附件)。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8月23日所為96年度板簡字
第10608號民事簡易判決,其判決正本雖以寄存送達之方式
為送達,惟其未將通知書1份黏貼於再審原告住所之門首,
其寄存送達並不合法;而再審原告係於96年9月24日前往警
局領取該民事判決正本,加計在途期間2日,再審原告於該
事件之上訴期間應於同年10月16日屆滿,則再審原告於96年
10月9日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並未逾法定不變期間,此前雖
經本院以再審原告之上訴逾法定不變期間而不合法,以裁定
予以駁回,惟經再審原告抗告後,業經本院97年4月25日以
96年度簡抗字第37號,將該駁回上訴之裁定予以廢棄,有本
院96年度簡抗字第37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準此,本院96年
度板簡字第10608號民事簡易判決,顯業經再審原告合法提
起上訴而尚未確定。
四、綜上所述,再審原告既已於上訴期間內合法提起上訴,原審
判決即尚未確定,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依前開說明
,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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