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749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楊天德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楊天德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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