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李祐臣具保人許素珠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素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7年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
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祐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而有逃匿之事實等情;又具保人許素珠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2紙、通知具保人攜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及送達證書乙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各乙份、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閱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