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825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鼎元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25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71
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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