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662號原告乙全仁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被告 施家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確認債務人 張英泰 對被告有合夥股份債權存在」,又依其所提出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第7項記載:…債務人張英泰尚有至少新臺幣(下同)490萬元債權可供執行等語觀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4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9,51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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