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119號聲請人威泓國際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威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垚煇張雅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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