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36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2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5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8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治罡選任辯護人曾彥程律師
吳榮昌律師被告 蔣凱圳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7月22日9時30分於本院第十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芳如法官林怡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