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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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09號原告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長 原告甲士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秉翰 原告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
陳瓊苓 律師被告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意華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 律師被告 林祈安
韋博洋
伍東鴻
姜昶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 律師被告 馬大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許宸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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