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0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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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0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0173號聲請人 謝文彬 相對人 朱紹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11年度司票字第01017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提示日)票據號碼備註001110年4月11日5,000元未記載110年4月11日CH055179002110年5月11日5,000元未記載110年5月11日CH055180003110年6月11日5,000元未記載110年6月11日CH055181004110年7月11日5,000元未記載110年7月11日CH055182005110年8月11日5,000元未記載110年8月11日CH055183006110年9月11日5,000元未記載110年9月11日CH055184007110年10月11日5,000元未記載110年10月11日CH055185008110年11月11日5,000元未記載110年11月11日CH055186009110年12月11日5,000元未記載110年12月11日CH055187010111年1月11日5,000元未記載111年1月11日CH055188011111年2月11日5,000元未記載111年2月11日CH055189012111年3月11日5,000元未記載111年3月11日CH055190013111年4月11日5,000元未記載111年4月11日CH055191014111年5月11日5,000元未記載111年5月11日CH055192015111年6月11日5,000元未記載111年6月11日CH055193016111年7月11日5,000元未記載111年7月11日CH055194017111年8月11日5,000元未記載111年8月11日CH055195018111年9月11日5,000元未記載111年9月11日CH055196019111年10月11日5,000元未記載111年10月11日CH055197020111年11月11日5,000元未記載111年11月11日CH055198021111年12月11日5,000元未記載111年12月11日CH05519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