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泰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泰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泰峰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7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且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民國106年5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4月25日,有該署106年2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01467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