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9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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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69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泰昌 律師(即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違約金(請用年利率表示)。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