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69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0000000、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二、請釋明每筆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應從提示退票日起算)及利率,並提出正確附表。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