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偽造署押│││││││├───────────┼──────────┼──────────┼──────────┤│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2年1月中旬某日│92年7月20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4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314號│231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847號│98年度上訴字第847號│││實├─────────┼──────────┼──────────┼──────────┤│審│判決日期│98.06.25│98.06.25││├─┼─────────┼──────────┼──────────┼──────────┤│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847號│98年度上訴字第8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6.25│98.06.25││├─┴─────────┼──────────┼──────────┼──────────┤│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2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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