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32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8月7日下午5時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
解室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丙○○ 到
  被     告 甲○○ 到
  調 解 委 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法官諭知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1交由調解委員先行調解。
兩造
  各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相讓步。
  試勸讓步,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曾秀雄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訴訟代理人
  本件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貳佰零參元,
  及自民國95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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