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99號原告 薛登福 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 律師被告1 薛坤海
2 薛英聰
3 薛英華 4 薛英川 5 楊東榮 6 楊東農 7 楊玉蘭 8 楊美麗
9 薛榮文 10 薛妙玉 11 薛錫真 12 薛寶蓮
13 薛秋香 14 薛秀暖 15 薛振昌 16 張振興 17潘 張麗玉 18 張麗雯 19 張麗香 20 張麗英 21 張麗菲 22 薛琬怡 23 薛芳穎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24 陳玉欣 被告25 郭碧微
26 何正子 27 薛秀娥 28 薛秀琴 29 薛佩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與被告薛坤海、薛英聰、薛英華、薛英川、楊東榮、楊東農、楊玉蘭、楊美麗、薛榮文、薛妙玉、薛錫真、薛寶蓮、薛秋香、薛秀暖、薛振昌、張振興、潘張麗玉、張麗雯、張麗香、張麗英、張麗菲、薛琬怡、薛芳穎、陳玉欣、郭碧微公同共有坐落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按附表一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原告與被告薛坤海、薛英聰、薛英川、薛振昌、薛英華、薛寶蓮、薛秀暖、陳玉欣、薛琬怡、薛芳穎、何正子、薛秀娥、薛秀琴、薛佩雯公同共有坐落宜蘭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350元由被告依附表三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必須全體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謂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原告應以其他共有人全體為被告,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原告於111年7月8日具狀追加共有人何正子、薛秀娥、薛秀琴、薛佩雯為被告,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1項第5款規定,先予敘明。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原為被繼承人 薛立發 所有,由兩造繼承兩為公同共有關係,應繼分如附表一所示。另同段654、663地號土地(以上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原為被繼承人 薛丙丁 所有,薛丙丁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同意將該等土地先信託登記於有自耕農身分之訴外人 薛坤茂 ,嗣經終止信託關係並經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7號判決而回復登記為原告與被告薛坤海、薛英聰、薛英華、薛英川、薛寶蓮、薛秀暖、薛振昌、薛琬怡、薛芳穎、陳玉欣、何正子、薛秀娥、薛秀琴、薛佩雯為公同共有,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今原告欲終止其等間之公同共有關係,主張兩造依照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最有利於共有人,且符合公平原則,更有助於共有物之經濟效用等語,而為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薛榮文、潘張麗玉於本院調解程序時均表示同意原告請求。
㈡、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等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7至47頁、卷二第7至57頁),並有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111年3月9日羅地資字第1110002153號、111年5月4日羅地資字第1110004125號函所檢送之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105年收件羅登字第044670號、106年羅登字第096990號、108年羅登字第075820號、110年羅登字第144250號登記書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53至175頁、第249至623頁),且為到庭被告不爭執,其餘被告於相當期間受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使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在內。查原告所主張分割方案,僅係將被告間公同共有狀態分割為分別共有,並不損及其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無不公平情形,本院認屬可採。是本件本院認原告所主張就系爭土地按各繼承人應繼分即如附表一、二所示比例予以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由本院依職權酌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憶蓉附表一:宜蘭縣○○鎮○○○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分之1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薛登福48分之12薛振昌同上3薛坤海24分之14薛英聰同上5薛英華同上6薛英川同上7薛榮文20分之18薛妙玉同上9郭碧微同上10薛錫真同上11薛秋香同上12楊東榮40分之313楊東農同上14楊玉蘭20分之115楊美麗同上16張振興24分之117潘張麗玉同上18張麗雯同上19張麗香同上20張麗英同上21張麗菲同上22陳玉欣216分之123薛琬怡同上24薛芳穎同上25薛寶蓮72分之126薛秀暖同上附表二:宜蘭縣○○鎮○○○段000○000地號,權利範圍均公同共有1分之1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薛登福36分之12薛振昌同上3何正子同上4薛秀娥同上5薛秀琴同上6薛佩雯同上7薛坤海6分之18薛英聰同上9薛英華同上10薛英川同上11陳玉欣54分之112薛琬怡同上13薛芳穎同上14薛寶蓮18分之115薛秀暖同上附表三:編號當事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薛登福100分之42薛振昌同上3薛坤海100分之124薛英聰同上5薛英華同上6薛英川同上7薛榮文100分之28薛妙玉同上9郭碧微同上10薛錫真同上11薛秋香同上12楊東榮100分之313楊東農同上14楊玉蘭100分之215楊美麗同上16張振興100分之117潘張麗玉同上18張麗雯同上19張麗香同上20張麗英同上21張麗菲同上22陳玉欣100分之223薛琬怡同上24薛芳穎同上25薛寶蓮100分之426薛秀暖同上27何正子100分之128薛秀娥同上29薛秀琴同上30薛佩雯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