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30號聲請人 馮玲純 (即 馮長木 之繼承人)
馮維新 (即馮長木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62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順延,故於民國105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淑卿┌─────────────────────────────┐│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2│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3│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1,000│├──┼──────────┼────────┼──┼───┤│4│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1│1,000│├──┼──────────┼────────┼──┼───┤│5│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86│├──┼──────────┼────────┼──┼───┤│6│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408│├──┼──────────┼────────┼──┼───┤│7│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269│├──┼──────────┼────────┼──┼───┤│8│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38│├──┼──────────┼────────┼──┼───┤│9│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