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3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投縣鹿谷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益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承鵬
張永國
一、債務人張承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5,977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7日起至112年8月17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3627計算之利息,暨以上開利息年利率百分之3.3627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12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6684計算之利息,暨以上開利息年利率百分之3.6684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49,993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7日起至112年8月27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3627計算之利息,暨以上開利息年利率百分之3.3627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12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6684計算之利息,暨以上開利息年利率百分之3.6684計算之違約金。。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即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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