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俊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撤緩偵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施俊榮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