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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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17號原告 張泰銓 被告 鄒擺宴 (原住○○市○○區○○街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2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陳明珠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建豐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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