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808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廖泰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百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求新台幣23,135元之計算式為何?
三、債務人邱百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