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原告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恆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政府間因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000,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4,5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胡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