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3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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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38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佳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佳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詳後述)。詎其猶不知戒慎,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17日下午8時許,在彰化縣○○鎮道○路000號中庭,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玻璃球吸食器內,再以火燒烤後吸食蒸發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同日下午8時49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另案所核發之拘票,在彰化縣○○鎮道○路000號後方停車場,將李佳倩拘提到案,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復經警採取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李佳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下稱彰化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勘察採證同意書、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彰化縣警察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6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4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669號鑑驗書等件。㈢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3號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1月20日釋放出所,嗣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27號、第328號、第3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其犯行堪為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供己施用之目的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㈡爰審酌被告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勉強維持之家庭經
濟狀況(參警詢筆錄所載);其前已因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而經不起訴處分,業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施用毒品人之寬典,竟不知戒除毒癮而一再施用,惟施用毒品本質上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及社會,且該犯罪類型於生理及心理上具有特殊之成癮性;並斟酌其施用之情節,及坦承施用毒品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㈢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
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1年4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669號鑑驗書附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亦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是亦均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為沒收銷燬之;而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物,經送上開機構鑑驗後,亦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前開鑑驗書附卷可考,且物理上難以將其上沾附之毒品完全析離,應均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附表編號五至六所示之物,因依卷內證據所示,均與本案無關,故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鍾宜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一甲基安非他命3包⒈驗前總毛重0.82公克。⒉抽驗1包,檢品外觀為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二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⒈檢品外觀為吸食器。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N,N-二甲基安非他命(N,N-Dimethy1amphetamine)成分。三玻璃球3支⒈檢品外觀為玻璃球吸食器。⒉抽驗1支,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N,N-二甲基安非他命(N,N-Dimethy1amphetamine)成分。四鏟管2支⒈檢品外觀為鏟管。⒉抽驗1支,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五毒品咖啡包4包⒈驗前總毛重15.02公克。⒉抽驗2包,分別檢出:⑴檢品外觀為已開封標示「HERMES」橙白相間包裝(內含橙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⑵檢品外觀為標示「99%」白色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硝甲西泮(Nimetazepam)成分。六FM22包⒈計27顆,驗前總毛重5.81公克。⒉抽驗1包,檢品外觀為白色錠劑、碎錠,檢出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成分。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4月11日草療鑑字第1110300669號鑑驗書(彰化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08號偵查卷第82頁至第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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