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0號原告 羅淑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瑞昌 、 黃一翎 、 張玉玲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