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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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3號上訴人微創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 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伍佰陸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2萬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8,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