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瑞秋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瑞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宋瑞秋因毒品等案件,經判刑確定,並合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97年4月1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宋瑞秋前因毒品等案件,經分別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8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064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0月15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2年9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