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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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進益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進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0年確定,於民國89年7月4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且本案與前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執助字第1024號)撤銷假釋殘餘刑期4年7月15日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101503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
3年9月1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2月14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