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6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692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嚴輝耀 債務人 嚴蕭碧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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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嚴輝耀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佰參拾肆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嚴蕭碧娥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