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5號聲請人 簡旺水 聲請人聲請裁定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非發票人亦非受款人,經本院以民國111年1月13日宜院深111司催卯字第5號函命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於111年1月26日收受前項函,惟逾期仍未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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