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611號債權人 黃煒迪 上列債權人黃煒迪因與債務人 潘登芳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煒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潘登芳(住住彰化縣○○鎮○○里○○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倘係外籍人士,請提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三、提出與債務人潘登芳有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請提出如借據、本票、匯款證明等,以供本院形式審核,債權人僅提出通訊軟體對話,本院無從准許)。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