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612號債權人大洲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三木 上列債權人大洲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劉俊華 即茂輝鐵材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洲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劉俊華(住彰化縣○○市○○里○○路000巷00弄0○0號1樓)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三、確認本件聲請狀附表編號1、3、4、6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倘有錯誤,請併聲請更正之(蓋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利息自提示日起算)。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