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附民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原告 張惠雯 被告 陳契男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5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㈠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㈡事實及理由:如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訴之聲明,亦未為任何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原審判決被告無罪,並經本院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在案。依照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陳珍如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