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92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麗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 陸佰 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麗烟於民國101年09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9月13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22日止累計214,476元正未給付,其中202,199元為本金;12,18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麗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22日止累計41,166元正未給付,其中37,017元為消費款;2,949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麗烟│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202,19││1月23日││計算之利息│││9元││││││││││││├──┼───┼─────┼──────┼──────┼───────┤│002│新臺幣│林麗烟│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54%│││28,327││1月23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林麗烟│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8,690││1月23日││算之利息│││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