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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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2號

原告 許雅婷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 律師

童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楚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見本院卷第138頁),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580元(計算式:9,580-1,000=8,58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姵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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