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1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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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14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九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鴻興業有限公司、甲○○○、乙○○、 林麗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二、請提出相對人華鴻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三、請釋明對甲○○○、林麗枝請求之依據。
四、請釋明利息之正確起算日。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