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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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破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更字第3號聲請人威達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 黃忠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威達金屬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黃忠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星期一)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召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而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營不善,負債虧損累累,已無法清償債務,復因不諳稅法,尚滯欠國稅局營業稅、營所稅及罰鍰亦無力繳納,爰依破產法第58條規定,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等件聲請宣告破產,俾使所有債權人均能公平受償等語。
三、經查:⑴聲請人現有財產計有現金新台幣(下同)260萬元(註:現
由聲請人代理人黃忠律師保管中)及車號00-000號大貨車
0部價值約10萬5,000元,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報價單等件附卷可稽。
⑵聲請人積欠之債務,則分別有債權人丙○○、乙○○、甲○
○、丁○○之薪資及資遣費債權26萬元、12萬6,000元、21萬元、11萬元,與債權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下稱三重稽徵所)營業稅(含滯納金及利息)1億1,47
8萬7,011元、罰鍰7,269萬9,586元,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工)資總表,及三重稽徵所提出之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在卷足憑。⑶聲請人現有財產既僅為270萬5,000元,而債務高達1億8,
819萬2,597元,顯已不能清償債務。⑷按「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
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是債權人三重稽徵所之債權並不當然優先於其餘債權人之債權受償,故本件自有宣告聲請人破產,以將其所有財產分配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之必要。
⑸又聲請人現有財產約有270萬5,000元,除足供支付相關破
產程序費用之支出外,尚有餘款可分配予全體債權人,故本件亦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