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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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6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抗告人即被告許家盛具保人黃耕鴻律師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11日113年度金訴字第1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被告已入監執行,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於113年1月30日、同年3月5日到庭,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到庭,被告顯已逃匿,本院乃於113年3月11日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惟被告於113年3月7日因另案遭羈押在法務部○○○○○○○○(因在監押登錄系統無法即時顯示,以致本院裁定時無從得知被告在監),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被告在原裁定時已非處於在外逃匿之狀態,自無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必要,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宗航
法官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