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 魏義友 訴訟代理人 林柏宏 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代表人 林鴻忠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主張欲承租使用被告土地之面積21.25平方公尺,乘以被告土地之公告現值(無法明確判斷2筆土地各自之範圍,故以平均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64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