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61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茲訂於98年12月2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涂裕洪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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